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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57号 发文日期:2007-01-10 阅读次数:320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内蒙古、江苏、湖北、广西、贵州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9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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