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留抵税额处理办法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878号 发文日期:2005-09-13 阅读次数:451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留抵税额继续抵扣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珠钢公司",下同)在2005年6月30日前因主要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较少销售其他产品,导致该公司存在有较大留抵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对珠钢公司的上述留抵税额,在核实清楚购进原材料等业务真实,相应的购进发票合法有效,且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从珠钢公司今后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特此批复。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