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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1280号 发文日期:2004-11-16 阅读次数:323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利公司)新型干法水泥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油页岩发电站项目采购的汽轮发电机等国产设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退税范围之内,且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免于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实际情况,对亨达利公司采购的上述国产设备,可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请你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确保上述国产设备正常纳税的前提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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