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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971号 发文日期:2004-08-17 阅读次数:492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4]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该公司在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硝化反应、重氮化反应、锂化反应等有机化学反应,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有较强的腐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对其2004年度后投入使用的生产性设备,按6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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