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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函[2004]43号 发文日期:2004-06-07 阅读次数:2015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 编辑:Gary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审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7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你们制订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了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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