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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74号 发文日期:2003-12-24 阅读次数:159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退库和会统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办理欠退的2003年12月31日之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退库时,100%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在其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栏分别填写"01030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020302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级次栏填写"中央100%";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按照财政体制规定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预算科目填写"01030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级次栏填写"中央75%,地方25%";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100%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预算科目栏填写"020301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级次栏填写"中央100%".

  二、按照《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仍采取调库方法。调库时,按"免、抵"税额和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中央"级,25%反映在"地方"级。

  三、为便于出口退税的管理,根据《通知》规定,国税机关在办理2003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退库时,应在国库退回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报查联的右下角"备注"栏位置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字样的戳记。该专用章戳由各地国税局计会部门负责刻制,并发放至具体办理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边沿尺寸为40mm(长)×10mm(宽),字体为正楷。

  四、有关会统报表的调整事项和具体式样由总局计统司另行下发。

  由于以上各项规定涉及退库预算科目和级次的增设和调整,请各地抓紧对征管软件作相应修改,确保明年1月1日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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