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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1287号 发文日期:2003-12-02 阅读次数:140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43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上海市电信公司

  2.江苏省电信公司

  3.浙江省电信公司

  4.安徽省电信公司

  5.福建省电信公司

  6.江西省电信公司

  7.湖北省电信公司

  8.湖南省电信公司

  9.广东省电信公司

  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1.海南省电信公司

  12.重庆市电信公司

  13.四川省电信公司

  14.贵州省电信公司

  15.云南省电信公司

  16.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7.陕西省电信公司

  18.甘肃省电信公司

  19.青海区电信公司

  20.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

  22.天津市电信分公司

  23.河北省电信分公司

  24.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

  25.山西省电信分公司

  26.辽宁省电信分公司

  27.吉林省电信分公司

  28.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

  29.山东省电信分公司

  30.河南省电信分公司

  31.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

  3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事业部

  33.中国电信集团北京研究院

  3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3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光缆事业部

  36.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博物馆

  37.中国电信集团培训中心

  38.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

  39.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

  40.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41.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

  42.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43.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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