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1253号 发文日期:2003-11-19 阅读次数:281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省财政厅: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等5家全资下属单位的分立资产及其所持有的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投资,持有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95.66%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上述重组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下属的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原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