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2003]140号 发文日期:2003-07-03 阅读次数:371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3]3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87年财政部《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等应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87)财农字316号]规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市在小城镇建设以及农村的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中的农村居民,通过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方式搬迁,其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部分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未按规定将原宅基地复垦的,补缴已免征的税款;其余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