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916号 发文日期:1999-12-22 阅读次数:435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征收江垭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库区淹没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农税字[1999]30号)收悉。江垭水利枢纽工程是“以防洪为主,结合发电,兼有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现对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你省境内的库区淹没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耕地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二、计税耕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你省根据中央授权规定的征税范围核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1999]419号),你省计税耕地面积包括被淹没的耕地、园地、种植经济林木的林地、农田机耕道路和养殖水面,为1304公顷。

  三、适用税率按照你省慈利县、桑植县的实际税率确定,为5元/平方米。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