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国税明电[1998]004号 发文日期:1998-02-09 阅读次数:499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沙(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