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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石油、化工品和从哥斯达黎加进口香蕉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1998]1号 发文日期:1998-01-12 阅读次数:4786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编辑: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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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1998年度内,对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对中国南光公司从哥斯达黎加进口的、原产于该国的香蕉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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