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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637号 发文日期:1997-11-28 阅读次数:300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农房公司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万元)

  1 中国农房华北公司 30 天津市

  2 中国农房华东公司 150 上海市

  3 中国农房中南公司 30 湖北省武汉市

  4 中国农房东北公司 110 辽宁省沈阳市

  5 四川西南农房物资公司 6 四川省成都市

  6 陕西西北农房物资公司1 陕西省西安市

  7 北京国利通有限责任公司 7 北京市

  8 北京中衣物贸公司 15 北京市

  9 北京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

  10 北京兴隆车技贸有限责任公司 1 北京市

  合计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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