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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640号 发文日期:1997-11-25 阅读次数:325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上海、湖北、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实行收取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1997]1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23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抄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万元)

  1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200  北京

  2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50   北京

  3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60   北京

  4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30   北京

  5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50   北京

  6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 45   北京

  公司

  7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15   北京

  8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公 20   北京

  司

  9    中国通达信息网络系统公司  5    北京

  10   中国电子技术应用公司    10   北京

  11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10   北京

  12   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     5    北京

  13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中心    42   北京

  14   中国电子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8    北京

  15   中国电子工业深圳总公司   40   广东深圳

  16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250  广东深圳

  17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200  江苏无锡

  18   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  25   湖北武汉

  厂)

  19   国营华越微电子公司     125  浙江绍兴

  20   国营华东电子管厂(741  20   江苏南京

  厂)

  21   国营金宁无线电器材厂(89 10   江苏南京

  8厂)

  22   国营新联机械厂(924厂) 10   江苏南京

  23   中国电子工业上海公司    5    上海

  合  计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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