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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541号 发文日期:1997-09-29 阅读次数:317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四川、北京、上海、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重庆、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川国税发[1997]1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884,780.12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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