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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7]529号 发文日期:1997-09-24 阅读次数:413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01号)收悉。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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