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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522号 发文日期:1997-09-19 阅读次数:366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黑龙江、辽宁、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财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煤炭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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