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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政字[1997]216号 发文日期:1997-09-05 阅读次数:304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国内已可批量生产,且性能较好,经国务院批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对任何贸易方式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税则号8704.1090),一律不得减税免税,统一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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