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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外函[1996]40号 发文日期:1996-05-21 阅读次数:295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为了做好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登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统一代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有关统一代码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技术处理均按该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未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各地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第二条的规定,由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在其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见114号文附件),凭协办单和有关证明文件向相应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21号),从199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版批准证书从今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在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时,除要求企业按国税发〔1996〕62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件、资料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供新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不能提供新版批准证书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

  四、由于装订错误,请各地将国税发〔1996〕62号文件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税务登记表第四页相互调换一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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