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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
文号:计投资[1996]312号 发文日期:1996-02-16 阅读次数:3167次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1996年2月16日 计投资〔1996〕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现将审定的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石油化工行业是国家急需发展的支柱产业,各级计划、税务部门要依法办事,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各石油化工企业应主动予以配合,共同做好石油化工行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石油化工工业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要原料,从事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的加工工业,它主要生产提供汽、煤、柴、润等各类油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洗涤剂、化肥等产品。一个完整的石油化工项目包括主体生产装置、配套生产装置、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如下:

  一、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税率为0%,系指新建500万吨及以上、或现有本企业一次扩建后达到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工程包括原油一次加工、深度加工、提高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设施和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一)原油一次加工生产装置:包括电脱盐装置、常压装置、减压装置。

  (二)深度加工生产装置:包括热裂化、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加氢裂化、重油加氢脱硫减粘裂化、延迟焦化、溶剂脱沥青、氧化沥青、尤尼卡、润滑油及石蜡装置(含溶剂精制、酸碱白土精制、脱蜡、脱油、蜡成型、润滑油调和、合成润滑油、润滑脂)。

  (三)提高产品质量生产装置:包括催化重整、制氢、石脑油加氢、汽油加氢、航煤加氢、柴油加氢、蜡油加氢、润滑油加氢、石蜡加氢、汽煤柴油酸碱精制、临氢降凝、迭合、烷基化、甲基叔丁基醚装置。

  (四)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装置:包括气体分馏、芳烃抽提装置、芳烃分离、岐化、异构化、烃化、醚化、丙烯聚合装置以及其他综合利用后加工装置。

  (五)环境保护生产装置:包括航煤脱硫醇、汽油脱硫醇、液化气脱硫醇、气体脱硫、硫磺回收、尾气处理、污水汽提、污泥焚烧装置。

  (六)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1.动力系统:包括供水、供电、供汽、供风、冷冻系统。

  2.生产维修系统:包括设备维修、电气维修、仪表维修、建筑维修系统和其他维修系统。

  3.环保系统:包括污水预处理、污水处理、废液处理、废气处理、废渣处理、噪音防护设施、环境监测系统和配套的化学品药剂站。

  4.储运系统:包括原油储存、液体原材料及产品储存、固体原材料及产品储存、气体储存、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轮船运输、管道运输系统。

  5.检验计量系统:包括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系统。

  6.通讯、电子计算机及仿真模拟系统。

  7.生产管理及后勤服务系统:包括厂区内的生产调度用房、消防设施、安全卫生保护设施、各类生产辅助用房以及配套的道路竖向、大门围墙、厂区绿化工程。

  二、250万吨及以上,500万吨以下原油加工税率为5%。

  三、100万吨及以上,250万吨以下原油加工(边远省区、贫困地区经国家批准除外)税率为30%。

  四、大中型基本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和有机原料)税率为0%。其中石油化工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主要包括烷类(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已烷)、氯化物(氯乙烷、氯丙烷、氯丁烷、氯乙烯、氯丙烯)、醇类(甲醇、乙醇、异丙醇、丁辛醇、叔丁醇、乙二醇、丙二醇、丙三醇、季戊四醇、1·4丁二醇、氯乙醇、氨基醇)、醛酮类(甲醛、乙醛、甲乙酮)、醚酯类(乙二醚、硫酸二甲酯)、酸类(醋酸、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顺丁烯二酐酸)、环氧系列(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苯系列(制苯、乙苯、苯乙烯、苯酐、苯胺、硝基苯、苯酚丙酮、间甲酚)生产装置等。大中型项目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税率为0%,包括现有本企业一次扩建到3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工程。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包括为乙烯裂解提供原料的原油加工工程(含原油一次加工、深度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乙烯裂解生产装置、为乙烯裂解配套的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以及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六、以轻烃为原料的1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税率为5%。

  七、6万吨及以上聚烯烃类合成树脂税率为0%,3万吨以下税率为30%。包括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系列(聚苯乙烯、高抗冲聚苯乙烯、可发性聚苯乙烯、EPS树脂、ABS树脂、AS树脂)以及其他聚烯烃类合成树脂生产装置。

  八、大中型其他合成树脂及工程塑料税率为0%,包括聚氨酯类(聚醚、聚氨酯、聚氨酯泡沫)、环氧及聚酯类(环氧树脂、不饱和聚酯)以及其他各类合成树脂和工程塑料生产装置。

  九、特种橡胶和大型合成橡胶税率为0%。包括丁苯橡胶系列、顺丁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丁基橡胶、丁二烯系列胶乳(丁苯胶乳、丁腈胶乳)、醋酸乙烯类胶乳生产装置以及其他特种橡胶生产装置。

  十、22.5万吨及以上对苯二甲酸税率为0%,主要包括对苯二甲酸装置提供原料的原油加工工程(具体项目同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工程)、相应配套的芳烃联合装置(包括催化重整、加氢裂化、对二甲苯)、对苯二甲酸二甲酯、精对苯二甲酸、聚酯、聚酯增粘、聚酯熔体直接纺装置(包括催化重整、加氢裂化、对二甲苯)、对苯二甲苯酸二甲酯、精对苯二甲酸、聚酯、聚酯增粘、聚酯熔体直接纺装置以及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十一、6万吨及以上聚脂切片税率为0%。

  十二、5万吨及以上已内酰胺和尼龙66盐税率为0%,主要包括苯加氢、环已烷氧化、环已酮肟化、已内酰胺、帘子布、环已烷、醇酮、已二酸、已二腈、已二胺、尼龙66盐结晶、尼龙66盐以及为其直接提供原料的芳烃生产装置等。

  十三、5万吨及以上的丙烯腈及腈纶税率为0%(腈纶装置单系列能力不小于1万吨)。主要包括为丙烯腈装置提供原料的催化裂化、催化裂解、丙烯腈、丙烯酸甲酯、氰化钠、丙酮氰醇、硫氰酸钠、氰氢酸、聚丙烯腈、腈纶装置及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十四、催化剂、化学助剂税率5%。

  十五、石油化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实验、工业实验和开放性实验税率为0%。包括国内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工业实验生产装置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替代进口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生产装置等,其名单由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各地执行。

  十六、石油化工生活区公用配套建设视同城市配套建设,税率为0%。包括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园林绿化、防洪排涝等。

  十七、根据石油化工行业的特点,以上各类生产性项目,作为石油化工单位工程不再分解。

  十八、文中未列石油化工行业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的税率比照《暂行条例》相同专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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