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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6]213号 发文日期:1996-11-20 阅读次数:281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做好“九五”时期的全国税收电子化工程建设工作,加快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业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正式公布实施。

  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规划》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税收电子化工程建设规划,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抓好税收电子化工作并抓出成效,使《规划》落到实处,确保“九五”时期全国税收电子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制订的本地区建设规划请于12月31日前报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快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和税收电子化步伐,落实全国税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特提出本规划。

  一、税收电子化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建国40多年以来,我国的税收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税制不断完善,税务队伍不断加强。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后,税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税制。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纳税人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和纳税人应税收入多样化的新形势,绝大部分地区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状态,管理效率较低,税务机关难以对纳税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客观上弱化了税收执法管理,给予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了税款的流失,并对税收秩序乃至整个经济秩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外,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精神,在税收领域大力推广和发展电子化事业,加快税务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实施“科技兴税”。

  (三)国际经验表明,加速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税收领域的使用、实现税收电子化特别是征管领域的计算机化,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的必由之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已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到税务管理上,亚洲、东欧等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都把税收电子化作为加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的主要措施。面对这一形势,我国必须迎头赶上,把税收电子化摆在税收工作发展的首要位置来抓,争取在2000年左右基本完成全国税收电子化主体工程的建设,改善我国税收工作的面貌,并在计算机系统的技术、运行管理等方面达到较先进的水平。

  二、“九五”时期我国税收电子化工程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四)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税收工作“九五”计划,确定“九五”时期我国税收电子化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国要建成较为完善的四级税务计算机管理网络,使税收工作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全国基本形成一个以现代化技术手段为支持的、科学严密的税务管理体系,并为在其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遵循和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方针,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大力推广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和其它科学技术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信息系统的投资力度,扩大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在税务系统的装备面,基本建成全国性的税务计算机网络和300个以上以中小型计算机和微机局域网络为主体的城市税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到本世纪末,全国税务系统各类计算机的装备总量达到115000台以上。

  ——地、市(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均应建成以中、小型计算机或高档微机为主的局域网络并正常运行,区、县级税务机关主要职能部门均应配备可联网运行的微型计算机。

  ——除个别边远省区外,城市市区和郊区的基层征收单位应根据征管、稽查的业务规模,建立满足需要的小型机或微机局域网络,农村基层征收单位可配备小规模的微机局域网络或单台微机。

  ——沿海地区、内陆经济发达地区约90%、其它地区约60%的基层征收机关应使用计算机完成所承担的税收事务处理。

  (六)按照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积极试点,分批实施,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指导思想,在推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同时,大力推行统一技术标准的税收征管计算机化。各城市市区和郊区征收机关、县的直属所(分局)和重点城镇税务所(分局)要采取在纳税服务厅集中处理的模式,运行规范的征管规程,实行规范和税款缴库模式,将85%以上的税收纳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和监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层征收单位均应按照新的征管业务模式,采用全国统一(国税系统)和全省统一(地税系统)的征管计算机软件进行征收管理,部分省的地税系统“九五”后期应逐步采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国、地税合用的纳税服务场所和征管计算机系统。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基本采用以计算机选案为主要支持的方式开展日常稽查工作,并在专项稽查工作中充分发挥计算机、通信网络和已有信息资源的作用。

  ——全国大多数城市要建立与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相衔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监控系统,税务机关要掌握完整、动态的个人所得资料,实现个人所得税源泉控制。

  ——完成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建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并在出口退税审批管理中发挥作用。

  ——城市一级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等有关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交换达到一定水平,提高税款解缴入库、出口退税、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县级(含)以上基本实现财、税、库(行)联网。在统一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提倡和逐步推行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申报信息。

  ——在大部分城市和部分县级税务机关建立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支持的纳税人服务系统,较大地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采用计算机对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进行监控和测评。

  ——在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地区建立较完整的纳税人电子资料库,并在税源管理、计划预测和纳税人情况分析等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自动化达到一定水平,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拥有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测算和运行决策支持系统的能力。

  (七)在纳税人中积极推广各种税控设备的使用,依靠先进技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税收实行全方位的监控。

  ——在全国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各级税务征收机关配备统一的认证设备,并与征管计算机系统相联接,提高税务机关对假票、“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

  ——在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30%左右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服务业、娱乐业和部分固定个体工商户推行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地掌握这些纳税企业的税源情况,并采用有效的方式实施税务管理。

  (八)建成畅通高效的税务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总局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地、州、盟)和部分县(旗)国、地税部门开通公用分组数据交换网,重要城镇税务所与区、县税务部门之间,区、县税务部门与地市税务部门之间开通基于公用话路网的计算机远程通信,确保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三、“九五”时期税收电子化工程实施计划

  (九)税收征管计算机化

  国税系统,1997年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18个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和6个日元贷款项目单位实现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的运行,1997年至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选择20至50个城市,按照全市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模式进行该系统的推广,其余地区应以省为单位,在1996年内完成全省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完善,并进行该统一软件在原已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处理的征收单位的替换使用,同时积极在其他征收单位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将按年向各省级国税机关下达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网点的指令性推广计划。

  地税系统,应在1996年已推广1000个网点的基础上,遵循“一个省一套征管软件”的原则,在1995年内完成省内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完善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评审合格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按年下达的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网点指导性推广计划,在各级征管单位积极推广使用。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2000年底以前地税系统实现征管事务计算机处理的单位应达征收单位总数的40%以上。

  (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

  ——在1994年已完成50城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和1995年继续进行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和工程建设方案的完善和软件优化的基础上,1998年前完成其余320个城市发票稽核系统的建设。此项工程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订工程建设方案,按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各工程单位必须保证该系统的良好运行,并按照有关的管理制度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稽核、线索分析、案件查实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稽核系统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发现和防止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方面的效用。1997年以后,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技术要求,逐步完成该系统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征管计算机系统的衔接。

  与此同时,总局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利用全国税务系统通信主干网,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信息在全国税务机关的迅速传递,达到对丢失发票的动态监测,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丢失被盗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996年1月1日起,采取企业自开和税务机关代开两种方式,将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1997年1月1日取消税务机关代开,凡使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1997年底前继续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在适当时候推广至其它版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进项发票认证制度,并切实做好有关的设备使用维护和服务工作。1997年以后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工作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合并进行。

  (十一)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工程建设

  此项工程将根据国家“金关”工程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要求,保证税务机关审批出口退税业务过程中所需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提高出口退税审批环节的工作质量,大幅度降低出口骗税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海关出口报关信息将继续通过税务系统通信主干网由国家税务总局按期向各省级税务机关分发传递,送达各出口退税审批机关,用于对出口退税申请的审核。

  ——1996年利用税务系统通信主干网建立地市以上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的准确性。

  ——1996年上半年完成全国出口退税管理机关的计算机化工作。1997年完成对外贸企业的相应培训,并逐步试行出口退税管理机关与外贸企业的电子信息交换。

  (十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

  全国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并制定建设方案,由各级地方税务局为主实施。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一至两个城市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的试点。

  全国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将根据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要求,以建立完善的纳税义务人和支付人的电子资料库为基础,广泛采集个人收入信息,使税务机关掌握完整、动态的个人所得税资料,并借助计算机和通信网络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监控管理。

  (十三)办公自动化建设

  根据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及其特点,市、县级税务机关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应以事务处理为主,包括文字处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电子报表、数据处理以及机关行政事务处理等内容。省及省以上税务机关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建成一个集成型的办公自动化系统,除应具有一般事务处理的功能外,还应将各种办公设备(计算机终端、工作站、可视图文终端、传真机等)纳入整体网络,并考虑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性,实现机关内部各种信息的共享,保持畅通的对外信息交换,建立微观企业资料、宏观经济信息、税收法规等数据库,通过对上、下级税务机关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其他外部信息的收集,实施税务管理指挥职能,并为税收政策的拟订、税收工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996年起逐步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若干省级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综合系统的建设,开通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省级税务机关的电话会议系统。2000年基本完成所有省级、地市级和部分县级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基建计划同时考虑,一并设计、施工,节约资金。

  在推行办公自动化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应重新设计和简化归并某些不必要的办公环节,调整某些不适应的制度,切实实现高效率办公。

  (十四)通信网络系统建设

  1996年内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一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的x.25公用分组数据交换网的入网和联通工作,2000年前根据全国邮电部门通信网络建设情况,进行省级地方税务局至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至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入网工作,原则上凡邮电部门已开通x.25网的地区,当地的国、地税机关均应入网。部分通信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DDN或桢中继方式入网。在未开通x.25网的地区,仍以微机远程通讯为主要通信手段,在其他地区微机远程通讯则作为辅助通信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管理部门应承担通信网络的管理、维护工作,并成为本级机关的信息收集、交换和发送中心。同一地区国、地税机关的通信网络应充分考虑资源共享和互为后备的需要。

  (十五)技术发展计划与标准

  ——全国税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应按照《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标准》进行建设,采取分布处理、分布数据的广域网方式,采用TCP/IP体系结构实现网内/网间互联,实现层次型管理和服务,包括建立电子信箱、远程程序调用、文件传输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应逐步向clieat/SERVER(客户机/服务器)应用方式过渡,其中服务器端应采用WINDOWS NT或UNIX操作系统,客户端采用UNIX或DOS(WINDOWS)以提高网络通用性和处理效率;

  ——税务计算机系统所采用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应为支持关系型数据结构的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具体产品类型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时候确定。税务应用软件的开发将基本采取面向对象的开发方法,利用先进的开发工具完成系统设计的软件实现,以提高应用软件质量,缩短软件开发周期。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公布《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规范》,指导各地的应用软件开发工作。

  ——税务管理及服务系统应逐步向多媒体方向发展,包括光电扫描输入、图形/图像输出、语音系统技术等的采用。

  (十六)工程投资计划

  税收电子化是一项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庞大工程,必须提供切实的资金保障。“九五”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将在税收电子化工程资金投入方面坚持“税务管理现代化投资年增长率不低于同期税务经费的增长”的原则,积极筹集国内资金,引进国外资金,投入税收电子化工程建设。

  ——内资方面,“九五”时期工程总投资额争取达到80亿元,其中由国家立项的工程投资3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和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自筹安排50亿元。国税系统的税收电子化投资,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解决,地税系统的税收电子化投资,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税务总局酌予补助。地方税务系统要积极争取将地区性的税收电子化工程项目列入地方基建投资计划,其总额不应少于20亿元。

  ——外资方面,以1994年世界银行提供的税收征管改革与计算机化技援贷款为突破口,确定试点项目的完成及其良好效果,争取继续引进世界银行技援贷款2-3亿美元,用于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全面推广。

  各级税务机关在安排本地区税收电子化工程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已建成部分计算机系统维护费用并予以保证,一般情况下此项费用(按年度)为已建成系统投资额的10%左右。

  四、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争取完成企业和固定个体工商户推行税控收款机和防伪识伪税控系统的立法工作,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公布执行,以保证这两项工作的顺利推行,并从政策上解决在纳税人方面推广上述设备的投资。对已颁布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要根据电子化的特点进行必要修改。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按照国家标准完成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编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在税收工作中予以应用;并以统一编码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保证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管理的需要。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业零售业、服务业、娱乐业和固定个体工商户推行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防伪识伪税控系统的统一技术标准,严格审批上述设备的生产建设项目,对上述设备进行严格评测。通过评测的产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有关地区税务机关监制生产。

  (二十)为保证全国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个人储蓄实名制的推行,加快“金卡”工程的实施,减少现金流通量,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控制。

  (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内完成新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设计,在若干试点地区试行(同时试运行相配套的、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确保该规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争取在1996年内由总局正式发布此项规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完成机构和职责调整、人员分工等各项工作,保证税务机关在各个方面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和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五、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

  (二十二)“九五”期末,全国税务系统要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热爱税收事业、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适应税务管理现代化需要的计算机应用科技队伍,总人数25000人左右。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达400人,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应达3000人。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必要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到税务机关工作,并采取得力措施解除计算机应用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保护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税务系统进一步形成尊重科学、尊重科技人才的良好风气。

  (二十三)建立健全各级税务计算机管理机构,这是开展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基本保证和重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计算机管理机构是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税收科技工作有关政策和发展计划,参与研究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科技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规划、组织和实施全国税收电子化工程,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安排、硬件配备、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以及办公自动化实施工作,收集、处理和重要税收信息和技术资料,为宏观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网与信息交换,负责税务信息系统利用外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的税收科技工作和电子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级税务机关均应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管理机构,县(区、旗、分局)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电子化作业程度设立计算机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省(含)以下各级计算机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计算机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确定。

  总局和省、市级税务计算机管理机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含软件开发维护人员、设备及网络管理人员、信息分析管理人员)、税收业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九五”期间,要逐步增加税收业务人员的比重,以更好地做好信息综合利用和管理工作。

  区、县级税务计算机管理机构主要由计算机软硬件维护管理人员组成。

  (二十四)抓好对税务系统科技专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建立制度化的培训体系。“九五”期间将通过国内外技术培训、内部培训研讨、学习进修、国际国内技术交流等方式,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够适应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确保税务系统软件开发、应用推广维护、设备维护、通信网络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税收电子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十五)要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现代化管理理论、电子化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坚定树立“科技兴税”的观念,掌握电子化作业环境下的税收管理、行政管理技能,并能够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进行管理。“九五”期末要完成全系统科长、所长以上干部的培训工作。

  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培训是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这一培训列入相应的干部培训计划,先机关后基层,“九五”期间每年的培训面不得低于20%,争取在1998年底以前基本完成。经培训的税务干部应能掌握必要的现代化管理知识、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培养一支能够熟练掌握电子审计技术的专业稽查队伍。

  (二十六)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培训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其他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各省属高、中等税务专科学校要积极配合这一培训工作的进行。

  六、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电子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贯彻落实本《规划》的关键,是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切实把税收科技工作,特别是税收电子化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都要亲自抓税收电子化,象抓税收收入那样抓电子化工作。

  (二十八)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税收电子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在部署、检查、总结年度工作时把电子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动员全体税务干部关心和投入税收电子化工作。

  (二十九)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税收电子化工程的实施工作。贯彻落实《规划》,是“九五”时期我国税收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和落实《规划》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实施《规划》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进一步推进税收事业的发展,使税收工作以一个崭新的面貌进入二十一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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