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监字[1995]5号 发文日期:1995-02-05 阅读次数:415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通税审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级新产品退付增值税属一般企业增值税通税范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8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及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财办字[1994]42号)精神,其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