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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207号 发文日期:1994-09-21 阅读次数:372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式样及其说明附后),现检发各地,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从现在起即按统一式样印制和使用税收票证。现有的票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超过1995年底。

  二、票证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各地之间以字号相区别,国税与地税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地”两字相区别。手工票与计算机票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及大写金额单位,其他一切都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名称、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国缴XX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印制的“税收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5)苏地完XX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印制计算机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地缴电XX号”。

  四、所有票证各联(税收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都必然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标记印制方法为:在票证右上角字号上方设置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五、税收票证监制章样章、各种票证样张、填写说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制发各地。

  六、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仍按现行有效的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章名]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

  (注:因排版需要,以下票证式样非标准尺寸,标准尺寸详见说明)

  一、税收缴款书(见附表)

  二、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见附表)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见附表)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见附表)

  五、税收完税证(见附表)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见附表)

  七、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见附表)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见附表)

  九、税收罚款收据(见附表)

  十、税收收入退还书(见附表)

  十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见附表)

  十二、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见附表)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见附表)

  十四、税票调换证(见附表)

  十五、纳税保证金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附表)

  十六、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见附表)

  十七、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一九九五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为:(未定)

  十八、印花税票(与现行式样相同,略)说明: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印制。

  十九、税收票证监制章(格式略)说明:1.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都必须按各票证说明中法规的联次在票证台头中央套印本章。

  2.税收票证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边沿尺寸规格为18mm×25mm,外边粗圈粗为1mm,内环加刻一细圈,细圈与粗圈间隔1mm.监制章上方环边为“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中间为“税收”字样,下方环边为“票证监制章”字样,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3.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样章下发各地使用。

  二十、征税专用章(格式略)说明:1.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都使用本章作为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加盖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办理税收退库业务时,不得使用本章,应使用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式样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定)。

  2.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圈粗1mm.字体为正楷,字体大小由各省级税务局统一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专用章内容:上方环边为“××县(市、区、旗)国家税务局×所(分局)”字样;中央为“×号”字样,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税务所或分局的第几号章,具体号码根据税务所和分局所刻印章的个数顺序设置;下方为“征税专用章”字样。地方税务局系统专用章内容“上方环边为××县(市、区、旗)

  地方税务局××所(分局)“字样,中央和下方字样与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章相同。

  3.征税专用章的刻制权限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定,但不得下放到税务所。各级税务机关备的征税专用章都必须留底归档备查,刻制权限下放到地、市、县的,地、市、县刻制的专用章必须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存查。

  二十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格式略)说明:本章适用范围、规格、内容、字体等与国家税务总局1988年(88)国税计字第042号通知的法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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