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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1号 发文日期:1994-08-24 阅读次数:3773次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编辑:Gary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唐山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冀政函[1994]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唐山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指导思想明确,试点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提出的“整体推进,重点突破,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原则。在企业结构调整、资产优化配置、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等方面改革的力度较大。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唐山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唐山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5页关于对破产企业不追究贷款担保企业连带责任问题。担保企业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偿还期限可由担保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解决。

  2、第5页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3、第5页关于建议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对需整体收购的破产企业专项收购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上报研究。

  4、第5页关于对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托管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上报研究。

  5、第6页关于拍卖企业所得收益的使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请遵照执行。

  6、第6页、第7页关于唐山碱厂“拨改贷”、“基建基金”等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由唐山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7、第7页关于解决启新水泥厂改造贷款债务负担问题。可制定具体方案,上报有关部门研究。

  8、第12、13页关于预算性贷款挂帐停息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9、第13页关于帮助已出现转机的亏损企业扭亏增盈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现场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10、第13、14、15页有关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等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3]292号)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11、第15页关于扩大金融业务领域问题。有关申请发行投资基金债券,请报国家计委、证券委研究解决。申请批准唐山市为金融开放城市,允许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等,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解决。未经批准,不得办理。

  12、附件二、三中关于提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比例的问题。目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实际执行中如确实发生某项基金不敷使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政府研究解决。

  13、附件三关于产权交易市场组建问题。目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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