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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领导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批示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80号 发文日期:1994-03-20 阅读次数:440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宾、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当前,社会上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十分猖獗,并开始向全国蔓延。目前在广州、深圳、北京、南宁等地已经出现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活动,给新税制的全面推行带来严重影响。为此,北京、南宁、广州、深圳等地的税务、公安机关采取行动,抓获了一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分子,收缴了大量的假发票,包括假增值税发票,收审了一些犯罪团伙骨干分子,捣毁了一些起长期经营制售假发票的窝点。上述情况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便于各地及时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主动配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工作。

  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发票印制、运输、仓贮、发售、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格防范措施,杜绝各种隐患,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特别要注意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输、仓贮和保管工作,直正做到万元一失,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务院领导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批示

  朱镕基同志批示:

  金鑫同志:对发现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一定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请政法、公安机关配合,追查到底,杀一儆百。必须追查出假源,否则此堤一决,不可收拾。(此件抄报任建新、陶驷驹同志)。

  1994年3月6日

  建新、思卿、驷驹同志:

  建议予以公开审判,严厉打击,杀一儆百,保证今年改革进行。

  1994年3月7日

  请罗干、椿霖并仲藜、金鑫同志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极大(比伪造假钞票危害要大得多),不杀几个人(或判无期徒刑),恐不足以刹住此风。(抄报建新同志)

  罗干同志批示:

  建议:

  ①请公安部并高检、高法派人协助查处;

  ②追捕在逃犯;

  ③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④处理后公开见报。当否,请镕基同志阅示。

  1994年3月7日

  何椿霖同志批示:

  拟请公安部并高检、高法配合查处,请镕基、罗干同志批示。

  199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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