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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署税[1994]179号 发文日期:1994-03-16 阅读次数:5344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Gary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复印机用的零、复印机用零、部件共四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相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特此通知。

  附表: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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