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94]财会字第08号 发文日期:1994-02-21 阅读次数:440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