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财农税字[1989]第106号 发文日期:1989-12-09 阅读次数:509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我部1987年[1987]财农字472号文曾规定:“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运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从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看,这个规定总的看是符合实际的。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对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统一,对“低限税额”掌握不尽一致,地区间差距较大。今年10月在我部召开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分析会上,各地同志反映,税额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为了协调税收政策,避免毗邻地区的税额过于悬殊,保证耕地占用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定各地区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按2元计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按1.5元计征。

  二、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三、各地要做好公路建设用地单位的纳税工作,不得自行规定减、缓、免税,对于拖欠不交的纳税户,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此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87]财农字472号文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