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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文号:财农税字[1990]第6号 发文日期:1990-01-01 阅读次数:583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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