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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3]第003号 发文日期:1993-01-19 阅读次数:622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自行车      10%

  电风扇      8%

  照相机      7%

  录音机、放音机  5%

  收音机、扩音机  5%

  唱机       5%

  唱片       5%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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