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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油函[1990]100号 发文日期:1990-12-27 阅读次数:563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编辑:Linda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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