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农税字[1993]15号 发文日期:1993-04-08 阅读次数:580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税字〔1993〕第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耕地占用税“谁征地、谁纳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京九铁路占用耕地,应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应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征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