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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与中方再合资、合作进口货物减免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监一特[1991]115号 发文日期:1991-08-06 阅读次数:4296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杭州海关:

  你关杭关保(1990)160号文收悉。关于来函中提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东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的自用物资应按(89)署监一字第829号文规定办理。

  二、关于该公司同中方举办再合资、合作企业,其进口货物的管理问题,根据(87)外经贸资二字第15号《关于审批外资企业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资举办新的合营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营企业……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对东南国际有限公司与国内企业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有关企业进口享受减免税优惠物资的金额应计算在再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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