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联营及股份制金融公司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商字[1991]第490号 发文日期:1991-11-30 阅读次数:411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最近我部驻辽宁、湖南等省财政厅中企处反映,一些金融性股份制公司纳税问题比较乱,有的金融性股份制公司向地方缴纳所得税;有些地方财税部门自行决定减免金融性股份制公司的所得税;有些地方将金融性股份制公司作为预算外企业管理,等等。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现对联营及股份制金融性公司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营及股份制金融性公司实现利润按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

  1、由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联营及合股的金融性公司,按所得税税率55%缴纳所得税,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2、凡由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同地方企业联营、合股的金融性公司,其实现利润按“先税后分”原则进行分配,所得税率为55%,缴纳的“所得税”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简化清算手续,此项收入先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的部分,由各地中企处提供联营、合股企业缴纳此项税款的实际入库数及交款书影印件和投资比例,经我部有关司局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由中央财政在年终结算中返还地方财政。

  将一九九一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91款之二“其他金融机构所得税”款说明中的“中央预算收入专用科目”一句删除。上述联营及股份制金融公司所得税通过该“款”第3项“其他”科目上缴中央金库。

  3、地方所属企业联营及合股的金融性公司,按所得税税率55%缴纳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4、股份制金融性公司一律不得实行“保息分红”办法。

  二、对于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及中央企业同地方企业单位联营及合股的金融性公司,各级银行和地方财税部门都无权批准减免税,或将其收入交入地方金库;已批准减免的,应予纠正;已交入地方金库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划转中央金库的手续。

  三、凡有国家银行和中央企业股金的金融性公司,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中企处的财务监督管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