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作如下调整: 一、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由原定限值人民币二百元改为四百元,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由原定限每人民币一百元改为二百元。 二、国外寄进的邮包,每次由原定免税额人民币五十元改为一百元;港、澳、台地区寄台的邮包,每次由原定免税额人民币十元额为五十元。
一、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由原定限值人民币二百元改为四百元,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由原定限每人民币一百元改为二百元。
二、国外寄进的邮包,每次由原定免税额人民币五十元改为一百元;港、澳、台地区寄台的邮包,每次由原定免税额人民币十元额为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