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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法字[1993]42号 发文日期:1993-12-29 阅读次数:577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广州分局、上海分局、天津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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