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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0)010号 发文日期:1990-01-17 阅读次数:431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于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9年12月22日和1989年12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将自1989年12月27日开始生效,在巴基斯坦方面,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我国,对支付给或赊欠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款,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对其它税收,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业经我局于1989年11月28日以(89)国税外字第346号文检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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