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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210号 发文日期:1994-09-20 阅读次数:443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韩国驻华大使馆分别于1994年8月29日和1994年8月1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4年9月27日开始生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4月9日以国税发[1994]098号文检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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