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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文号:(89)国税外字第043号 发文日期:1989-02-28 阅读次数:6256次
发文单位: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8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8年7月8日和1988年12月9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将自1989年1月7日开始生效,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业经我局于1988年6月17日以(88)国税协字第025号文检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198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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