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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条文更正的通知
文号:(89)国税外字第125号 发文日期:1989-05-16 阅读次数:569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我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  第一款,由于对中文本审核的疏误,该款条  文中所说“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应改为“停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应……”,请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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