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 (88)中资字第73号来函收悉。关于你行从联邦德国取得的利息,包括购买债券的利息,享受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的问题,经我们同德方主管当局联系磋商,现接联邦德国财政部克劳斯先生于1989年1月24日来函,代表德方主管主局确认“联邦德国支付给中国银行的利息,将按照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目的规定,免征德国预提税。”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