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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1]237号 发文日期:1991-02-02 阅读次数:523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堪培拉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分别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和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自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开始生效,并在中国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澳大利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88)国税外字第342号文检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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