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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0)002号 发文日期:1990-01-09 阅读次数:532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和科威特财政部长贾西姆·穆汗默德·哈拉菲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89年12月25日在科威特签署。依照协定第三十条规定,该协定应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的中文本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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