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审核上报的2001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和申请退税限额的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审核,同意2001年对你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2001年继续实行外汇借款项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详见附表,请你们按规定尽快办理退库手续。
二、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加强对退税资金的监管,并将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陕西省2001年继续实行外汇借款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