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和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联席[2001]4号)规定,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补缴欠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予以豁免。现就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缴税款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本文附件的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欠缴的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准予豁免。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开展移交企业欠缴税款豁免工作,按照文件附件《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豁免欠税汇总表》所列企业名单、豁免欠税数额及税种征管权限,及时通知移交企业办理欠缴税款豁免手续,并对有关豁免税金、滞纳金数额进行审核。
三、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豁免的欠缴税款转入企业资本公积。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