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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107号 发文日期:1996-03-14 阅读次数:4223次
发文单位: 编辑:Gary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4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美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略)


                                     19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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