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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990号 发文日期:2002-11-22 阅读次数:453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2002]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市场开拓期,考虑到医药行业的营销特点,为支持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和2003年的广告费支出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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