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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086号 发文日期:1996-03-01 阅读次数:3463次
发文单位: 编辑:Gary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一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20号)转发你局。请根据中国和阿富汗政府于1972年7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一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6]120号

乌鲁木齐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阿富汗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3月1日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往返定期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FG330/331

    二、机型:B727-200

    三、航线:喀布尔塔什干一乌鲁木齐往返(塔什干一乌鲁木齐之间无业务权)

    四、班期:周一/二,四/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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