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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合作企业中任职的日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87)财税协字第003号 发文日期:2002-10-21 阅读次数:2041次
发文单位: 编辑:Gary  
 

广东省税务局:

    (86)粤税外字第025号报告悉。日本××××株式会社派×××在合作企业×××检测中心工作所支付的工资,如果该项工资不是×××在日本的兼任其他职务的报酬,而是其被派驻中国从事受雇活动的报酬,对其征税,不应适用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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