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境外租用设备所支付的租金等问题征免税的批复
文号: 发文日期:2002-10-18 阅读次数:1729次
发文单位: 编辑:Gary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审字第3号文件收悉。现对你局在审计××和×××石油公司财务税收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列举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租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以间接投资方式,将其财产出租,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所得。在华作业的×××石油公司在新加坡租用仓库和在香港租用计算机的支出,如果与该公司在华的作业有关,费用合理,应准其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列支,鉴于该公司所租用的仓库和计算机都在中国境外使用,因此不宜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租金所得税。
    二、外国公司、企业,对其职工、雇员多数实行休假制度。休假期间,除照发工资外,有的还给予报销回家探亲交通费。考虑到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这种交通费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税收管理,应要求公司按合同规定实报实销,不宜采取包干的办法。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